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

PTT 不賺錢,是一種惡

PTT 不賺錢,是一種惡 身為一個 ptt 長期使用者,我要說說我的想法 我覺得 ptt 的存在就是代表了台灣網路服務的嚴重落後 ptt應該是台灣本土經營的,使用者最多的網路服務,這樣的服務竟然能夠壞掉四天,全世界任何一個百萬用戶級的商業網路服務都不可能會壞掉四天,一天都不可能,通常這種情形一發生就會有一群工程師不眠不休不吃飯不上廁所,把它修到上線為止 都已經2017年了,ptt 仍然停留在90年代的 telnet 技術,在其他服務都逐漸邁向影片為主的新世界裡 ,ptt 仍然固執的以純文字為主,介面和功能很原始。沒有任何人工智能推薦系統,硬碟都不夠了,我猜想也應該沒有收集數據,連數據都沒有,也難怪沒有推薦系統了 ptt 仍然使用 telnet 這種沒加密的通訊方式,所以跟你在同個 wifi 的人都能收到你廣播出去的所有內容,包括你的帳號和密碼。可笑的是,很多人天天上 ptt,但卻說 Facebook 沒隱私、不安全,他們不敢用,真的令人傻眼,每次遇到這種人我都無力吐槽 台灣還停留在一個90年代的服務的同時。對岸的中國人在用功能強大的<<微信>>,連相對經濟落後三四線城市的人都在沉迷純影音的app <<快手>>。我們台灣還在用一個文字為主,功能陽春,一點也沒有安全保障的 ptt 。事實就是,我們遠遠的被甩開了,我覺得這就是台灣的恥辱。值得我們好好反省 為什麼會這樣?我覺得 ptt 沒有商業化是一個關鍵,如果 ptt 有私人的所有權,後面有投資銀行,有一群拿了股份的創業團隊。就有人在乎它的營收,也就會在乎它的使用者,那麼 ptt 就不可能壞掉四天。那麼 ptt 今天可能會發展的完全不同,今天 ptt 可能是一家上市公司,ptt 很可能就是現在的 line 至於 ptt 為什麼沒有商業化,我也不了解其中的細節。不過我覺得這跟台灣人普遍仇富反商的風氣有關,台灣的社會風氣就是視賺錢為惡,但這種想法其實是一種毒。沒有人汲汲營利去賺錢,就沒有人能創造更好的商品服務,世界上所有能有效率運行的組織,都是賺錢的企業。好的商品和服務,都是有強大的現金流支撐起來的。賺錢不是一種惡,賺錢是一種善,賺錢代表你為社會提供了價值,所以有人願意為之付費 ptt 不賺錢,才是一種惡
---------- Update: PST 20171103 21:19 這個文章被分享出去幾次之後,評論裡吵成一團,點了分享出去的連結之後發現外面分享也是吵成一團,我很認真的一一回文,但這事情變得有點太花時間了,我可能接下來就不太回了 我離開台灣13年,但我關心台灣,我也關心ptt,寫這個post完全出於我的善意和我個人的認知和經驗,不是要批評誰。我博士畢業後就一直在Internet領域工作,從最低層的大數據、做到搜索,再做到廣告、用戶增長,再做到人工智能,最後我負責一整個產品的設計和開發。我以我的出發點思考、發言,或許跟你觀點不同,希望我們都能理性討論 我覺得之所以會引發爭論,是因為我觸碰了一些敏感的神經 第一個是我文中提到了對岸的app,比我們的先進,我想有人覺得這是帶有政治意味的,所以產生情緒,其實這裡面沒有任何政治,我只是說一個我觀察的現象 第二個是我提到仇富反商,我覺得仇富反商很可怕,會讓社會退化停止創新,我覺得ptt不能商業化跟這個風氣有關,因為這種風氣帶來一種社會壓力,沒有人敢承認自己想賺錢。但我覺得我一提起仇富反商,就莫名讓某些人很憤怒。這件事究竟是不是仇富反商風氣造成的,或是台灣整個社會風氣究竟是不是仇富反商,這都可以理性討論。我認為有,你認為沒有的話,我們可以來探討一下各自的原因 最後感謝大家的參與,讓我度過有趣的一天,哈哈
------------- Update: PST 20171104 06:18 剛剛結束為期五天的斷食 (五天來,我只喝水和黑咖啡),爬起來吃東西,我想幾天斷食也造成腎上腺素的提高,讓我這幾天比較有攻擊性,不然我現在不會寫這麼有爭議性的 post,還把它弄成 public。回評論的時候也過於激動,對於被我冒犯的朋友說聲抱歉。現在我吃飽了,我不會再那麼 aggressive 了 我剛剛吃東西吃到一半就發現我這個文章被轉去 ptt 了,然後 ptt 的粉絲頁也有轉,在未經過我的授權之下。那邊轉錄的文章裡,寫對岸的 app 那段被弄成顯眼的紅字,「恥辱」這兩個字還被弄成黃色,我一看就知道這個會讓很多人生氣,然後下面果然是被噓爆,竟然還看到有人用「滯美支那人」來形容我 對我的各種批評,我虛心受教,謝謝大家讓我有機會聽到各類批評。我自己用詞不夠精確,寫文章寫得不夠用心,我會檢討 我在這邊要強調,我沒有否定 ptt 對台灣的貢獻,這是一個自由交流的平台,在上面長出很多台灣特有的亞文化,我在這邊對 ptt 所有的義工和捐過錢的人表示謝意,因為我也受惠於你們。海外留學版給過我很多資訊,黑特版、八卦版給過我很多歡樂,謝謝你們的付出! 本文的重點,不是對岸的app,我希望我之前不要寫那一段,這樣或許就不會帶來這麼多誤解和無關的口水戰。本文的重點是 ptt 如果商業化,就會更好,那是我的主要論點。或者我應該把原本文章的結論改成:「ptt 賺錢,是一種善」,這樣正面的說法或許會好很多 很多人擔心商業化之後就不會有自由,我不這麼覺得。Quara 和 Reddit 都是私有商業化的服務,兩者都沒有言論自由的問題。而 Reddit 的自由風氣和亞文化跟 ptt 很像,但它的產品做得好得多 經營一個論壇類的服務,最重要的就是裡面的社群和文化,一旦破壞之後,服務就不再有價值。如果 ptt 商業化,想要長期營利,聰明的經營者不可能自己破壞這個根基,反而會拚命的去維護這個命脈。這會是這間公司的 mission (使命),就像 Facebook 的 mission 是 "Making the world more open and connected" (這個是以前我還在Facebook的,現在有個新版的了),而整間公司一直以來也不曾走偏過,每個員工都深知公司的使命。如果 ptt 商業化,我希望它能成為那樣有使命感的公司 Reddit 募得了2億美金,估值18億美金,有230個員工。大家難道不希望台灣有像這樣的一家本土網路公司嗎?可以為台灣自己培養資訊人才,發展自己的產業。不但 ptt 這個服務自己能變得更好,台灣萎靡不振的網路業也有一個能發展的土壤 ptt 現在的狀態,我只是覺得不夠好,我希望它可以變得更好,這就是我寫這篇文章的動機 -------------- Update: PST 20171105 09:01 昨天結束了斷食,我吃得很飽,然後早上也睡得很飽,剛剛起床發現昨天有日光簡約調整,昨天睡了10個小時,好久以來沒睡這麼飽了,吃飽睡飽,血全滿了。昨天我見過人生以來最多的批評、人身攻擊、嘲諷、指責,我估計昨天可能網路上有幾千個人在罵我酸我。昨天很多朋友都來關心我,問我好不好,謝謝大家的關心 不管我的立論正不正確。我不覺得我這篇文章任何道德上的問題,我基於我的觀察發表我的觀點,不偷不搶不傷害人,我並不覺得可恥。那些對我的人身攻擊,我一開始看了幾條之後覺得有些受傷,但我後來覺得,我為什麼要在意這些網路上陌生人的想法,我又不認識他們,我又為什麼要覺得受傷。學會了面對別人的負面看法,只去理解別人的情緒,但不讓這樣的情緒影響到自己,這也算是我學到的一課 最後我決定把這篇文章放到我幾年沒更新的網誌上,做為一個人生記錄 http://pinky-monkey.blogspot.com/2017/11/ptt.html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最低工資調高到三萬元

很久沒寫文章了,但是這幾天看到總統候選人辯論會的新聞,忍不住想說一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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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開始申論,朱立倫先為國民黨執政八年「做的不夠好」道歉,同時提出「戰略三策」:一是將台灣最低工資由現時20,008元新台幣(下同,約4,700港元),在四年內調高到3萬元(7,046港元),加幅逾五成;二是富人加稅、企業減稅,學生助學貸款畢業五年一律免息;三是發展兩岸關係開拓國際空間;朱稱此三策可讓台灣「大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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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http://mingjingnews.com/MIB/news/news.aspx?ID=N000128043


我個人認為富人加稅、學生助學貸款五年免息、還有調高最低工資都是毒藥。我想這邊「大翻轉」應該就是讓台灣徹底完蛋的意思。朱立倫選上總統的機率雖然極低。但是看到一個台灣總統侯選人、新北市長,還曾經是一個台大教授的身份提出這種政見,真的讓人非常擔心

我今天先來說最低工資,改天如果有空再說別的

看了新聞上其他人對這個最低工資政見的批評,更讓我傻眼,基本上就是覺得還調得不夠多,竟然有人說要調到四萬元。裡面只有一個郭恭克頭腦清楚,批評說朱立倫根本不懂基本的經濟學

市場上的交易都是你情我願,能夠發生交易就是對雙方都有好處,才會發生,其中一方覺得對自己沒有好處就沒法達成,所以自由交易是好事,對買賣雙方都會帶來利益,整個社會的產出也因自由交易而增加了

規定基本工資為三萬元的意義是什麼?其實就是禁止三萬元以下的交易發生,就是強迫干預市場,讓某些交易不能發生,這樣的結果就是讓市場變得沒有效率,本來很多交易能創造出勞資共享的利益,現在卻被政府用一個冠冕皇堂的理由禁止了

舉個例子,如果說政府突然覺得口香糖商人很可憐,想照顧他們,就規定說「最低口香糖價格」為一條五十元,也就是說現在低於五十元的口香糖不淮賣了,政府想說這樣子口香糖商人就會過得很幸福,口袋裡滿滿都是錢。但實際結果當然就是原本低於五十元的口香糖完全就沒有人要買,本來十元的東西為什麼消費者就要出五十塊,他們可以拿這個錢去買其他的替代品。失去了賣五十元以下口香糖的權利,口香糖商人其實也苦不堪言

回到勞動力的市場,規定最低工資的結果,最可憐的就是原本工資價格在市場上達不到三萬元的人,現在市場上沒有三萬元以下的工作,這些人現在很有可能會失業。他們原本有機會可以先拿低於三萬的薪水就業,再從工作中得到經驗提升自己的價值,日後還有機會提升薪水,但是現在連這種機會都沒有了。本來應該是要照顧他們的政策現在正是在害他們

站在資方的角度,假設我有一家飲料店,我怎麼考慮要不要多雇一個人?其實就是看雇用一個人的邊際收益:例如雇用了一個人之後可以再多賣多少飲料,還有雇用一個人的邊際成本:例如雇用一個人的工資、管理和空間成本,收益和成本兩者比較,如果長期而言能多賺錢就會再雇用。規定最低工資會讓雇用人的成本上升,如果雇用一個人的成本超過了邊際收益,飲料店老闆覺得不划算,就不會再多雇用一個人,這樣原本的一個工作機會就從市場上消失了。而且老闆和潛在的員工本來可以多賺錢,消費者也可以多喝到幾杯飲料,現在這些都被政府進來破壞掉了


規定最低工資會讓工作機會變少,而且會讓最低薪的勞工失業,而且傷害總體經濟產出


勞工總是想找到錢最多福利最好的工作,雇主也一樣,他們總是想用最低的工資找到最好的人。價格是每個人分別為自己最佳化,還有雇主們之間和勞工們之間競爭之下的巧妙產物。政府想介入強行限制價格,破壞市場,只會把台灣已經停滯的經濟弄得更慘



(沒錯,很多國家都有最低工資的法規,包括我在的加州,但這不代表它就是好東西。這個東西厲害的地方就是它很容易幫政客騙到選票,所以很容易得到支持)

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冷水澡

最近練成了一個很強可以拿來說說嘴的習慣:洗冷水澡

我已經兩個月沒有用熱水洗過澡了

這對我而言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我是個超怕冷的人,平常都要穿比別人多一些衣服,而且我還有一雙總是冷冰冰的手。即使已經這樣子執行了兩個月,每次洗冷水澡之前我還是會先在浴缸前徘徊很久,有點像小學的時候排隊打針的心情

最難的時刻就是脫完衣服站在蓮蓬頭前面打開水的時候。我都是直接把水開到最冷、最大而且一股作氣直接沖在頭上,沖下來的瞬間會覺得超冷而且會不自覺大吸一口氣。每次做這件事都讓我聯想到古裝電影裡攻城的兵被守城兵用熱油澆頭哀嚎的場景,只是在這裡把熱油換成冰冷的水。不過只要克服了這一步,之後就比較簡單。因為很冷,所以所有的事:洗頭、沖頭、擦肥皂、沖身體,都用最快速度執行

擦乾身體之後會覺得很暖,神清氣爽,而且覺得自己很強,竟然能做一件這麼難的事

我每天早上六點多起床運動:在院子裡舉重(見下圖)或是出門跑步,接下來就洗冷水澡,另外晚上下班回家後也會再洗一次冷水澡

為什麼我會做這件事?起因是我在這本書<<Beyond Training>>裡讀到關於冷水澡的好處,後來又自己上網研究了一下,網路上許多文章說冷水澡在很多方面有好處:新陳代謝、血液循環、自律神經、棕色脂肪生長、抗憂鬱、睪丸素、免疫力。主要的推論基礎在於沖冷水會讓血管瞬間收縮,而且刺激神經系統。但是我實在找不到有實驗證實的結果,也沒有peer reviewed的論文

但我把這件事當作是一個挑戰,不論那些對健康的好處是真是假,我把這件事當成是面對恐懼和不舒適的訓練。每天兩次,我克服自己對冷水的恐懼,最後享受勝利的感覺和洗後神清氣爽的舒適。我相信這樣的心理正面回饋會讓意志力變強

你要不要今天來試試?



這張圖實在是硬加的,寫文章沒圖的話很難分享,但我又不想放個蓮蓬頭或是浴缸的照片,因為那樣我還要特地去照。所以只好湊合一下放這張



2013年5月25日 星期六

宅男健身教室-20分鐘訓練

介紹一個我很喜歡的Workout
有效又省時

計時20分鐘,重複下列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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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拉單槓
10下伏地挺身
15下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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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最多能做幾輪

我通常能做20輪左右

這邊還有很多類似的訓練
http://www.elementcrossfit.com/benchmark-workouts/

沒單槓的話,5下單槓可以先改成仰臥起坐10下
不過我還是老話一句,單槓一定要有
去買那種鎖死在門框上的就可以了,最便宜又穩
http://www.amazon.com/Sunny-Health-Fitness-Door-Chin/dp/B0016BNDXI


希望各位阿宅都能擁有強健的體魄

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論文整理

最近我和同事們和一些學界人士合作的研究論文被Facebook貼出來了
因為我們的論文剛好是第一篇,所以標題
「XORing Elephants: Novel Erasure Codes for Big Data」
也被techcrunch寫出來

我趁機上Google Scholar整理了一下我的論文出版列表
發現我的h-index竟然還有11,有點開心

不過我想我應該已經和學術界無緣了
我原本也有心想當一個教授
可是我已經回不去了
當初剛畢業去找或許還有幾會
現在經過這幾年被工業界「玷汙」之後應該條件變差很多
而且最近幾年也沒追到學術界流行什麼
回去了得重頭開始,沒有什麼優勢

在這邊可以看到我的論文出版列表
http://scholar.google.com/citations?hl=en&user=zlb7A0oAAAAJ

(此圖為一書的封面,我讀博士的時候寫了其中一章)


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我媽媽

一直想寫下一些對母親的記憶,正好母親節到了,我想趁這個時候記下一些事情,也算是對母親的紀念

我媽媽1946年出生於台南,2012年過逝於台北,她出生於一個重男輕女的貧窮家庭,是六女一男小孩之中第四個女兒。她出生時候登記名字叫做「楊不纏」,以現在的標準,感覺是個蠻酷的名字,但是實際上我想她的童年必須在同儕間使用這種名字、另外伴隨而來的是我外公外婆的不重視,是非常痛苦的。我媽媽是個極度好強的人,我想這跟她有這樣童年經歷有關。她跟我說過小時候她揹舅舅出門,被人用石頭砸傷,部分血流到舅舅身上,回家後外公外婆只在乎舅舅,很緊張地檢查舅舅是不是受傷,真正受傷的她反而沒人關心。我覺得是這些受岐視的經歷養成了她那種剛強的個性

不過她非常聰明而且超級認真,在學習上面有很好的表現,根據阿姨們的描述:她就是一個整天讀書的nerd。她的姊姊們都只有小學畢業,原本外公也要她停止求學幫忙賺錢,但是因為她成績太好,她的老師特別到家中拜訪外公外婆要她繼續升學,外公覺得很有面子,她才得以繼續升學。她在台南一路靠成績優異保送升學,進了台南女中,我覺得這是非常不容易的,沒有家裡的支援,並且又要幫忙家中的雜務之下,能夠在學校有這樣的表現,真的是很不容易。所以媽媽跟我們說這些事的時候,自己也覺得很驕傲

高中畢業後,外公要媽媽去工廠做文書的工作,媽媽還是想繼續求學,所以只好在全職工作之餘晚上自習,後來第二年考上淡江大學夜間部企管系。沒有家裡的支援之下,她獨自到台北工作求學,完成大學學業。媽媽說她到台北的時候,除了大包小包的東西,背後還背了一大坨棉被,「非常的聳(台語)」她說,這多少也描述了她獨自來台北求學的辛苦。她白天工作,晚上上課、讀書,根據她的說法,她就是在這個時候把身體弄壞了,中晚年之後她一直受身體病痛之苦。所以她時常叫我不要太認真,「這樣已經很好了,可以了,不用再好了」她都說這類的話

她是因為相親認識我爸爸的,我爸媽不常說他們認識的事情,現在想想他們幾乎很少說自己過去的事情。我覺得他們的人生其實有很多有趣的故事,只是他們自己覺得平凡無奇,但對我們這代人而言,是很新奇的故事,沒有聽他們多說過去的事覺得可惜了。我以後要記得多跟小孩說自己過去的有趣故事

我媽是個很幽默的人,她的一項絕活就是模仿我爸,我爸因為有嚴重的台灣國語,又常常說一些很經典的口頭禪,所以模仿起來非常好笑。我爸媽有著完全相反的個性,我媽個性海派、幽默風趣、朋友多;我爸個性內斂沉穩,話不多,但是他也非常聰明。他們兩人有點像郭靖、黃蓉的組合,我覺得像這樣的組合很不錯

我媽花非常大的心力在教育我們,小時候她做過不少工作,保險推銷員、補習班作文老師,但是都不長久,大部分的時間她是家庭主婦。我家裡有很多怎麼教小孩的書,兒童心理、兒童教育、兒童哲學等等,還有很多她收藏的故事書,她花了很多時間去研究別人怎麼教小孩。我想她教小孩確實有一套,不是我在自誇,我確實是個好小孩

不過我國中的時候常常惹麻煩,跟老師們的關係很差,我國中的時候曾經被老師調到教室最左前方的一個角落,桌子頂著牆角,其實看不到黑板,不過我也不在乎,因為我國中的時候從來不聽課,上課就是做自己的事,看小說漫畫,不然就算數學、想一些問題。我也曾經跟老師翻臉,氣到在教室跟老師對吼。我媽因為這些問題去學校很多次,她一直對我表示支持的態度,並不覺得我跟老師起衝突就是我的問題,算是很客觀地在處理這些事。我現在想想她當時給我的支持對我十分重要,因為這樣我才順利度過那段人生的黑暗期

後來我上大學的時候她的腎臟就出問題了,先是發燒很多天,之後去看醫生檢查之後就說她的腎壞了,經過幾年飲食控制之後就開始洗腎,洗腎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而且身體會一直衰敗。經過十幾年洗腎,最後是因為洗腎而引起的癌症,在去年走了

我這半年多來不時想到她,有時候夢到她,有時候沒事就突然想到她,有時候很害怕自己忘記她。其實寫一篇關於媽媽的文章根本寫不完,跟媽媽一起度過的人生有太多事情可以寫了

希望有一天能再見到她



2013年4月30日 星期二

林益世裁判書的節錄

下面是法院不認為林益世構成貪汙的理由,請各位鍵盤法官一同研究,大家與其憤怒、幹譙、羨慕,不如來趁機來研究一下法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101,金訴,47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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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節錄綜上可知,最高法院歷來對於公務員收賄等罪有關「職務上之行為」,原則上採取「法定職務權限範圍說」之觀點。此在行賄者與收賄公務員約定之賄賂對價事項,正係要求收賄公務員就其本身職務權限為特定行為之行使或不行使之情形,固無疑問(即「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然依現今公務員體系具有指揮監督、人事任命等關係之構造,高階公務員確可藉由自己所具有諸如人事權、指揮監督權(上下或平行監督)等特定職務權限,而實質參與、干預或影響其他較低階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特定之公務決定或執行(即「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此情形,毋寧更是造成國民不信賴政府機關公務執行公正性之主因。純粹的「法定職務權限範圍」說,除使高階公務員盡得以輕易脫免貪污罪責,更無法正確詮釋本罪所要打擊之貪污行為,並非法之正確適用。參諸本罪的保護法益,不僅在要求公務員公正執行法定職務,亦在保護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職務行使公正性之信賴。因此在「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之場合,倘收賄公務員係透過其法定職務權限或與之具有密接關聯行為(下稱「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之行使,直接或間接對於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實質上產生具有關鍵性之影響力,進而滿足賄賂對價所約定之事項,其造成國民對於公務執行公正性之不信賴,影響更詎。最高法院前述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龍潭工業區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賄賂案」判決及101年度台上字第6482號「二次金改金融控股公司合併案」判決,針對「總統」藉由附隨於人事任命權之實質決定權,而對「所任命之政府官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利用親自參與、影響或干預而發揮實質影響力之整體行政行為,亦認為係總統「職務上之行為」,其意旨即在此。

6.本院就所謂「職務上之行為」,進一步闡釋所持意見如下(另參附圖一之1至附圖一之2圖說所示):在一般「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之情形,收賄等公務員直接藉由其基於法律或命令所明定(如機關組織法、行政作用法、法規命令、職權或職務命令、機關內部行政規則等)之法定職務權限所應為或得為之公務行為(即「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作為其與行賄者約定之賄賂對價行為,其所行使之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行為,要屬「職務上之行為」。蓋因雙方所約定賄賂對價事項之滿足,係直接藉由公務員為或不為此法定職務之行為而成就,該職務上之行為具有賄賂之對價關係。


再如前所述,行政行為之態樣龐雜多樣,在立法技術上,絕無可能僅藉各機關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職權命令或機關內部行政規則等各項法令,即能鉅細靡遺地將各式各樣行政行為具體、詳盡、毫無遺漏地完整規定,通常僅能就設置該公務部門欲達行政目的之重要行政行為加以規範。然不可否認,公務員於日常執行公務過程中,為能順利執行其公務,通常亦會實施某些非明定於其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行為。倘該等行為係在行政慣例或慣習上,得被認定係附隨其法定職務權限且與之密切相關,則雖非經法令明定,但其實際發揮之作用力及影響力,不論係就政府機關本身而言或自人民角度觀之,均與法令明定之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無異。且因係該公務員日常執行法定公務行為所通常亦會執行之行為,是對該公務員而言,非但無何難以預期之情形,毋寧更係其主觀上所清楚認知本為其法定職務行為之一環。因此,本院認為,本罪所稱之「職務上行為」不以經法令明定者為限,只要該公務員之行為依照其所屬行政機關之行政慣例或慣習被認為係附隨於該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並與之有密切關聯性者(即「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亦應認屬於該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範圍內(亦即本罪所定「職務上行為」包括「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及「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二者,如附圖一之1「類型一」所示情形)。公務員執行法定職務前之「職務準備行為」,執行法定職務過程中通常被認為係當然附隨作成之其他事實行為(「職務附隨行為」),或具有人事任命權限之上級長官對於「下級公務員職掌事項」所為特定「公務指示、指導」等行為(「公務指示行為」或「公務指導行為」),均屬之。


進一步就非典型之「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情形而論,倘就雙方約定對價事項之滿足,係由收賄等公務員利用其職務權限,而影響、干預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公務之決定或執行所致之情形(即假手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行政行為而滿足賄賂對價事項),要不得因滿足賄賂對價事項之公務行為,形式上非該收賄公務員直接所為,且非屬其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即認該收賄公務員就該對價事項之作成,無何「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可言。此情形,應就該收賄公務員為滿足所約定賄賂對價事項之一連串行為及過程(亦即參與、影響、干預等行為及其過程),為綜合性、整體性之觀察與評價,該收賄公務員有無行使何等職務權限行為、所為與其法定職務權限之關聯性、有否藉其職務權限實質影響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或不為特定之公務行為、最終是否因此滿足賄賂對價事項、其間有否涉及政府公務行為及其程度等情節,而為判斷。


詳言之,在「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情形,倘收賄公務員行使其「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前述「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並欲藉該等行為參與、影響或干預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公務決定或執行」,進而使該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作成與其職掌有關之「行政行為」,因而滿足收賄公務員與行賄者之對價事項時,因該對價事項之滿足,本質上係收賄公務員藉諸行使其「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對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行政行為發揮實質影響力所致,觀察其發揮實質影響力之整體行為與過程,實際上已破壞一般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與收賄公務員藉其「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之行使直接滿足對價事項之情形,並無二致。是在此場合,「假手他人」之收賄公務員發揮實質影響力之行為,亦屬「職務上之行為」射程範圍(如附圖一之1「類型二」所示情形)。例如前述總統依憲法第56條規定,對行政院所屬各部會首長具有實質任免權,則總統針對某部會之職掌事項,親自「指示、指導或其他足以實質影響」該部會首長為具體之作為或不作為,此「公務指示等行為」雖非法令明定之總統職務權限,然總統之所以得以作成「公務指示」,無非因總統對於部會首長之任免具有實質決定權之故。換言之,倘無此任免權限即無作成此「公務指示」之餘地,可見此公務指示之行為,與總統具有之法定人事任免權限具有密接關聯性,乃法定職務權限之「職務密接關聯行為」,應認屬於總統之「職務上之行為」。惟為符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所謂「職務密接關聯行為」及「實質影響力」之適用,有其界限。

(1)收賄等公務員必須係藉由自己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而能發揮實質影響力(其實質影響力之發生原因)。亦即,收賄等公務員對於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之所以具有實質影響力,係因其行使「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所致,如僅因具有公務員之「身份」(無關職務權限本身),或利用其社經「地位」、「聲望」、「勢力」或「人際關係」等與其職務權限無關之因素,縱其結果亦滿足對價事項之成就,因與其「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涉,難認對於收受賄賂等罪所要求「一般國民對於『公務職權行使』公正性之信賴」之保護法益,有所侵害,自不在此等犯罪處罰之列。例如,行政院所屬部會首長依總統之「公務指示」而為特定之職務行為,該部會首長作成該職務行為,固足認係受總統所為與其法定職務(人事任命權)權限具有密接關聯之公務指示行為所實質影響;然倘某政府機關首長係向與其無行政隸屬或指揮監督關係之他機關公務員請託、干預使之為特定公務行為,該他機關公務員實係因與該政府機關首長之私人情誼、政治實力或人脈關係,始受其請託、干預,此時該政府機關首長對於他機關公務員公務行為之作成,實質上固亦具有影響力,然因該實質影響力係來自私人情誼,或礙於政治實力或人脈關係之不正干預,因與該政府機關首長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涉,要難評價為此所謂之「實質影響力」(如附圖一之2I所示情形)。

(2)收賄等公務員發揮之實質影響力,以作用於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之作成,且足使該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作成足以滿足賄賂對價事項之「特定行政行為」為必要(實質影響力之作用對象及所致結果)。倘收賄等公務員所發揮之實質影響力,並非作用於任何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之過程,或未導致任何行政行為之作成,則與本罪所要求「一般國民對於『公務職權行使』公正性之信賴」之保護法益無關,除另可能構成他罪外,不得以收賄等罪相繩。例如上級長官收受款項後,為某個人(或企業)之利益,親自利用其黨政與社經人脈關係向另一私人(或企業)關說、請託或施壓,促成雙方成立契約(附圖一之2II所示情形),或該上級長官係間接指示行政上受其指揮監督之下級公務員去為一與該下級公務員公務執掌事項無關之向另一私人(或企業)關說、請託或施壓(附圖一之2I所示情形)等情形,因該上級長官收受報酬之對價事項,乃不涉及公務性質之私經濟行為,其發揮影響力之結果,亦未使受影響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以滿足該對價事項,縱收受報酬且運用其身份、地位之影響力,仍非本罪處罰之對象。

(3)惟應注意的是,收賄公務員與行賄者約定之賄賂對價事項,縱不具公務之性質(如請託公務員協助促成私人買賣契約),只要收賄公務員於滿足該對價事項之整體行為過程中,有藉由自己「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之行使,並因此導致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某項特定行政行為之作為或不作為,不論係收賄公務員親力親為,或間接利用其實質影響力使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作成,仍屬本罪所稱之「職務上之行為」,尚不因雙方約定之賄賂對價事項不具公務性質,而異其結果。7.將「職務上之行為」解為包括「職務密接關聯行為」,是否有違刑法上之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上之罪刑法定主義,係指國家立法機關藉由事先將入罪化構成要件明確定義及對外宣示之手段,以防止作為國家統治機關一環之法院僅憑一己好惡而恣意擴張或類推解釋刑法各罪之構成要件,並達保護一般國民不會在毫無預見下莫名遭受國家突襲處罰之目的。就公務員以對價方式出賣其職務行為(即職務受賄)之犯罪而言,立法技術上本來就無必要且根本不可能以正面列舉之方式,窮盡列舉各式各樣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或行使職務之方式及其類型,僅能預設「職務上之行為」一語作為限定本罪之成立範圍,其理由已詳如前「3.」及「6.、」所述。在此情形下,所謂「職務上行為」自不應僅以純然符合法律保留之「法定職務權限」為限,即便係依照行政上已建立之慣例或慣習,社會通念足以被認為附隨於其法定職務權限而具有密接關聯性之準備行為或其他事實行為,均應認係職務權限範圍之行為。蓋如此解釋,非但符合一般國民常識與國民感情,該公務員也甚為清楚自己收受之財物或利益,與其利用與法定職務權限具有密接關聯性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是以,公務員就其「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仍屬「職務上之行為」之範疇,尚無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疑義,不得僅因該收賄公務員之所為,非在法令明文列舉之職務權限範圍內,即認不得以收賄等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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